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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定额过高”不可取
作者: 时间:2013/6/4 阅读:3570次
44.4%的职工需要加班才能完成工作,其中15.5%的职工因完不成劳动定额而加班,15.9%的职工认为每天只工作8小时工资太少……一项近日来自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调查显示,劳动定额过高已成为迫使职工“自愿加班”的主因。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于民营企业、集体企业,乃至国有企业中。
   (据《工人日报》)可以说,劳动定额过高便等同于变相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不科学不合理的劳动定额侵犯了职工的工资收入、休息休假,乃至职业安全健康。
   给劳动者限定过高的劳动定额,对于企业自身而言,也不一定是一件“聪明”的事。浙江一家服装企业就曾经出现过由于工人忍受不了长期加班而集体辞职的事件,使企业出现“用工荒”,影响企业正常生产运转。虽然从眼前来看,企业能在短期内得到现时的利益,可对企业长远发展却是不利的。这样的“隐性”侵权行为不仅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也影响到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和劳动关系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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